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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补差的热点解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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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补差的热点解答
发布时间:2022-12-03      点击次数:815

一、 此次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的依据是什么?

答: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》(皖政〔2019〕70号),省人社厅等五厅局联合印发的《关于发布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》(皖人社秘〔2022〕184号)等文件规定。


二、2022年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如何调整?

答:根据上述文件规定,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386.91元/月,以此核定2022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160元/月,下限为3832元/月(6386.91元/月×60%)。

即:职工缴费工资低于3832元/月的,按照缴费基数下限3832元/月征收;职工缴费工资高于19160元/月的,按照缴费基数上限19160元/月征收;职工缴费工资位于上下限之间的,按照缴费工资为基数征收。


三、2022年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执行时间是什么?

答: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。


四、2022年我市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的范围是什么?

答:1.市本级及四县一市统一调整基数。

2.对于在2022年已申报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(今年稽核申报时间为6月13日至7月20日),且调整基数时(截止到2022年11月21日17:00)在该单位正常参保的人员,按照单位申报的工资额调整并补差。

3、个人缴费基数已按上年度上下限标准核定的,将按照2022年度的上下限重新核定并对缴费工资低于下限3832元/月和高于原上限17925.42元/月的,补缴今年首次参保缴费月(最早为1月)至11月因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。


五、此次缴费基数调整不涉及哪些人员?

答:1.2022年11月21日17:00前,已中断缴费人员或参保单位发生变动已不在原申报单位参保的人员。

2.对已经办理死亡、转出、出国(境)定居、缴费不满15年退保等一次性结算的,不再补调缴费基数及补(退)收差额。


六、账目调整如何进行补(退)收?单位在哪里可以查到?

答:对于补收的:每月产生一条正数差额补收账目,生成在2022年12月核定单和缴费明细中。

对于退收的:每月产生一条负数差额退收账目,生成在2022年12月核定单和缴费明细中,并冲抵12月份应缴计划。

单位登录安徽省人社厅网上办事大厅(http://61.190.31.166:10001/ggfwwt/),点击“法人办事”,然后点击紧邻“法人办事”的右下方的“点击进入单位网上办事大厅”,以法人用户登录后,点击“城镇职工社会保险”进入“多险申报平台”。

核定单查询:多险申报平台——报表打印——缴费相关证明——单位缴费通知单

应收明细查询:多险申报平台——相关查询——单位个人缴费信息查询


七、已办理退休和离职的人员如何申请补调?

答:2022年1-11月期间已办理退休和离职的,经职工和单位协商一致,由所在单位提供职工签字的补调申请于12月20日之前至窗口办理,逾期不再受理。


八、缓缴单位的差额补(退)收如何缓缴?

答:已申请缓缴的单位,缓缴月份期间产生差额补收的单位部分,待缓缴期满后与缓缴部分一并缴纳;产生差额补收的个人部分随12月应缴计划一并缴纳。

如单位5月份开始享受缓缴,缓到12月份,缓缴到期的补齐时间为2023年12月。那么其1-11月份补差缴费时间如下:

缴费时间2022年12月2023年12月差额补(退)收1-4月单位+个人 差额补(退)收

5-12月个人差额补(退)收5-12月单位差额补(退)收

九、如单位11月份申请缓缴,能否缓缴今年的补差费用?

答:不能。单位11月份申请后,从12月份开始享受缓缴,但只能缓缴12月份当月账目,不含1-11月份的差额补(退)收账目。



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

2022年11月30日